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3)、注意事项:A
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