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法规名称】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颁布文号】浙政令〔2010〕276号【颁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正文】《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九日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
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