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010-4-78:40:00来源:山东新闻网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开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年5月受工伤,并致十级伤残
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已全部由单位支付
2009年5月8日起,王某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
该月15日,单位以王某连续旷工5天以上并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
王某于当月2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
随后,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自己系因工伤致残,不论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单位则认为,王某系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单位开除,单位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
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
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申请人已经办理离职手续,并已经放弃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求偿权
申请人陆庆于2012年4月18日向答辩人提出辞职,答辩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其本人要求,同意其离职,并在2012年5月12与其办理完结了所有离职结算手续
在工伤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