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本案患重病意外致死,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案情简介:王X建,男,40岁,2005年2月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河南平顶山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卡单,意外死亡保险金额800000元,保险费100元
2005年5月30日王X建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王X建在5月28日早上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已经火化,在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由此保险单
理赔经过: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赶到事故现场,从摔倒的床上看,床面距水泥地面有60mm,从事故现场看没有任何线索,但是从60mm摔下就造成死亡,对此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员赶到其中必有其他原因,随对王X建的家人进行逐一询问,从王X建的家人讲述中确实是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询问王X建是否有病史,家人的讲述吞吞吐吐,说法不一;调查人员对“120”当时急救的大夫询问中,了解到接到出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赶到时患者脉搏已经停止跳动,进行了常规抢救,还是无效就放弃了,当时没有看到患者王X建身上有外伤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在医院对王X建是否就诊进行了调查,在解放军某医院保险公司调查人员查阅到王X建患癌症,曾常时间住院化疗的就诊记录,在死亡前的2天病危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家人匆忙办理了出院
理赔结论:1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被保险人王X建的死亡是患绝症,因医治无效放弃治疗,针对其从床上摔下,没有证据显示、证实是从床上摔下造成死亡的,且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摔伤;根据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对其理赔结论是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非本意”和预见程度有关,“非本意”一词是指心理状态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
所谓本意,应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