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1
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
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第1页共11页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