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
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一)补助标准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
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⒈企业职工分流;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1页共3页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订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