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和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进行,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五条参与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第七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直接挂网采购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2购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品通用名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