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梁正莲与重庆市綦江区东林街道铁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20【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利张泽兵刘恋砚【审理法官】于利张泽兵刘恋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正莲;重庆市綦江区东林街道铁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梁正莲重庆市綦江区东林街道铁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梁正莲【当事人-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东林街道铁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正莲【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林街道铁路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正莲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2/6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正莲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此,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梁正莲与铁路社区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铁路社区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支付一系列款项,应当就铁路社区对其进行工作安排、管理及劳动报酬的发放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所举示银行流水及务工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系列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不予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梁正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