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和存入保证金的总和
第三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守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二)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五)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七)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第1页共10页(八)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二)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