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党务公开的认识误区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党务公开”以来,全国很多地方党委在党务公开实践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现阶段,县级党委党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党务公开的时间过程不够及时、党务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党务公开的形式不够灵活、党务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等等。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当然有许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重要一条,就是人们在党务公开的认识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只有跳出这些误区,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行县级党委党务公开。核心词党务公开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除依纪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将党组织的决策和决议、干部任免情况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误区一:把党务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从我们对县级党委党务公开的调查结果来看,有82%的人认为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大同小异,把党务公开混同于政务公开。首先把两者公开的主体混淆,认为两者公开的主体都是党组织。其次把两者公开的内容混淆,认为都是对本地区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各项重大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再次把两者公开的范围混同。认为两者都是向社会公开等等。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能否由此就认为党务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恐怕不能。首先,两者的公开范围不同:党务公开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狭义或从组织内容关系来看,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党员公开;二是从广义或从外部关系来看,党务公开,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不仅向党员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对这两个层面的公开,要分别不同情况对待:有些党组织的工作和活第1页共6页动先向党内公开,后向社会公开;有些则同时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则应是向社会公开。其次,两者的公开主体不同:党务公开的主体,应该是党组织及党务工作者等;政务公开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分。其三,两者公开的内容不同: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的决策活动、执行决策的活动和对其监督的活动;干部选举和任免的规则、过程和结果等;党组织所掌握的有关重大信息;党员交纳的党费及其使用情况;党员干部廉政情况;有关党的历史档案等等。政务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除国家保密规定之外的所有信息材料和文件,其范围要比党务公开的范围更广。最后,从公开的程序、公开的运行机制等等方面来看,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都不尽相同。误区二:党务公开并不重要有些领导认为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都差不多,大同小异,因而只要把政务公开工作搞好了就行,没有必要再搞党务公开。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党务公开只是中央的号召性要求,没有具体的安排要求,不是硬性指标,是可干可不干的事,工作没有积极性、主动性。还有些领导认为过去我们党不搞党务公开,也取得了巨大成绩,认为党务公开是务虚的,搞形式主义,是劳民伤财的事。因而在思想上消极对待,工作上被动应付。实事求是地说,过去我们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受革命党思维的影响,并没有提出要推行党务公开,尽管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如果由此得出党务公开并不重要的结论,这明显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事实上,党务公开对于党的建设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六大早已明确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足以说明,党内民主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多么重要。党务公开对党内民主又有何意义。列宁曾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可见,列宁把“公开性”和“选举”置于同等重要地位,视为民主原则或民主制的关键环节。我们党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必须要推进党务公开。第2页共6页其次,党务公开是建设和谐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