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节能监察办法环保节能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第四条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的浪费用能行为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1页共5页第二章节能监察的职责第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二)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