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市对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原则,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1—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第1页共7页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中央财政、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按照《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