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它伴有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辐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辐射环境管理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各类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设施的环境日常监督和管理以及物件的申报与建档;(二)负责对伴有辐射的项目和活动导致的环境影响组织进行监测;(三)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及从事纠纷的调查处理;(四)负责辐射物质运输工程中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开展放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臵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辐射环境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涉源单位用源安全,建立放射源的登记、使用、退役、废弃处臵的管理台帐,实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1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臵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臵、报警装臵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页共4页第十条市放辐射监理站XX县区(区)环保局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放辐射监理站XX县区(区)环保局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