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第4号《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已由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1月1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1月18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以及检举、控告,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或由市人大常委会批转本级“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答复、报告的活动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简称市人大办信访科)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信访事项,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信访问题;—1—(二)办理上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委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研究、探讨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规律、问题及工作方法和对策;(四)保持与市委、市政府和上下级人大信访部门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事项;(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受理第1页共11页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一府两院”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司法机关办理终结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的申诉;(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五)对全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六)全国人大和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