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把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建三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村(社区)民主协商的重要载体,进行全面部署。xx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策应省委三大工程部署要求,以民情理事会为载体,着力在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上下功夫,有力推动了村(社区)民主协商健康有序发展。一、主要做法2014年,xx市在9个村(社区)开展了民主协商试点,出台了《关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12个村(社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村(社区)全面推进基层协商的若干意见》和《村(社区)民主协商操作工作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主要做法是:(一)搭建协商平台。与民情家访工作相对接,在全市村(社区)建立统一的常设协商议事机构民情理事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以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社区网格)为单位建立民情理事会。目前,全市建立村(社区)民情理事会2458个,实现了村(社区)的全覆盖。同时,明确村民理事会两个必须两个不能的职责定位:民情理事会必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利用村(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开展协商议事;民情理事会开展民主协商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村(居)民自治范围内开展。民情第1页共7页理事会不能取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侵犯法律赋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力。(二)明确协商主体。着眼于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协商主体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和其他成员构成,总人数为单数,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一是常任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57人(含理事长),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统筹考虑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人员中产生,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二是非常任理事会成员。成员57人,从农民合作组织、社区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居民代表中产生,注重吸纳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在职党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志愿者以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三是理事会其他成员。即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常任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名,公示7天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任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同时,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民情家访挂点领导或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村(社区)一级无法解决的问题。(三)规范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注重合法有效,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明确了协商内容五议三不议:五议,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在农村,还把村级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在社区,把物业服务、文明行为规范养成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三不议,即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第2页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