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短缺药品价格的调查近10年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连续25次降低药品价格,降价品种占上市药品种类的20%,占药品销售总额的60%,降低总额累计达500多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缓解了由于看病贵所带来的群众负担
随着药品降价和价格调整,常有新闻媒体报道和有关人士反映有些价格低廉的药品从市场上消失,无法满足临床和群众需求
这一问题引起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弄清廉价短缺药品的真实情况及其出现原因,中国价格协会组成课题组,就廉价短缺药品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调查表明:廉价短缺药品确实存在,造成其市场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价格问题并非主要因素
一、廉价短缺药品的界定1.廉价药品
廉价药品顾名思义应为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根据其特性,界定其廉价时需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临床需求的必要性,廉价药品应限定为临床,治疗某种疾病所必需的药品;(2)使用的代表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药品目录是规范药品使用和费用报销的统一规定,廉价药品应列在其范围内;(3)价格的相对性,即治疗某种疾病达到相同或相近治疗效果的同一类药品中整体费用相对低廉的药品
为此,廉价药品应该是:治疗某种疾病具有相同或相近效果的临床必需药品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考虑药品的特性,结合药品监管中的实际情况,价格低廉的药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临床治疗某种疾病的首选药品或代表药品;(2)已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注册、批准生产、在国内上市至少5年且不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3)4临床治疗某种疾病同类药品中价格最低或者治疗周期费用最低的药品;(4)列入最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中的药品
2.廉价短缺药品
廉价短缺药品可以界定为:治疗某种疾病具有相同或相近效果相对价格低廉的、不能满足医药市场正常流通或医疗机构临床正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