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要果断按下“法治键”刘野【摘要】由于互联网参与个体保护意识、网络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遇到众多阻碍。只有通过个人、社会与国家多元合作,完善个人法治意识与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网络社会秩序的规范,也才能为社会与国家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现实阻碍互联网用户个体的自身防范意识淡薄。当前,我国的网络用户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观念比较薄弱,没有正确的安全用网意识。部分网络用户在上网时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并不注重,由于没有形成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保护私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会频繁地将自己的私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泄漏出去。而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不法分子为了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恶意收集网民的私人信息,使得非法盗取、倒卖私人信息等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并逐步形成了产业化,甚至跨境化的发展态势。如何保护好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互联网信息监管机制单一。一直以来,互联网个人信息监管模式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强调的更多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体制。个人信息的监管分别由公安、金融、民政等机关根据不同的职权分别进行,这种分散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不统一、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行业之间存在各种利益纠葛等弊端,实际在细究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时,极易造成“踢皮球”的局面,进而增加处理时间,耗费较多的行政资源,更有甚者则会导致相关人员的网络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另外,我国部分民间组织、技术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会运用制定规则以及标准等来获取并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从某些角度来看的确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而事实是社会双第1页共4页方的合作意识与实际联系并不紧密,这些监管主体的优势和积极性都未得到充分发挥。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我国关于网络个人信息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顶层设计上如何细化分配,如何用恰当的思维模式进行管理,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策落实还需不断摸索。我们注意到相关的违法行为大都被界定为民事案件,处罚较轻,且没有形成配套的赔偿办法及处罚规定,例如相关管理条例中对于违法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需要受到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受害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就导致不少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如“人肉搜索”、倒卖用户信息等即便受到大众的集体关注,最终却还是不了了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缺乏实际应用性。“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必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有助于网络空间秩序的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普及,网络对现实社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第二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无疑对网络空间秩序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为增强我国的网络经济、构建规范化网络打下了法律方面的坚实基础。一来,从法律方面对网络个人信息加强保护,规范在网络上收集、運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活动,对违法犯纪行为严格处置进而保证网络整体的健康环境。二来,将违反法律的网络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让用户明晰自我行为的界限所在,减少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灰色地带,给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找到良好的发展途径,明确网络活动底线,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打下良好的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有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射和延伸,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的全新领域,它的快速发展,正影响并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建设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更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诸多的社会问题逐步凸显,以往由于受到地域及信息传播形式的局限性,信息时效性特征显著,而互第2页共4页联网时代的到来却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使其成为了所有传播介质中最具优势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此外,民众获得信息变得简单迅速,对于社会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激发了公民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