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三级综合医院评审相关法规和标准解读相关法规和标准解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专家制订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于2011年9月21日以卫医管发〔2011〕75号印发
随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启动了我国第二轮医院评审工作
一、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一、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共第一章总则(共77条)条)•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共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共77条)条)•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共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共77条)条)•第四章评审的实施(共第四章评审的实施(共1212条)条)•第五章评审结论(共第五章评审结论(共99条)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第六章监督管理(共99条)条)•第七章附则(共第七章附则(共33条)条)共七章五十四条共七章五十四条•评审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评审方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评审目的:•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
•评审周期:*医院评审周期为44年年
*新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3年年方可首次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执业满33年年方可按照改变后级别首次申请首次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