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2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