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道德风尚整体提升为导向,全面落实《芜湖市文明单位评选检查考核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标
2、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3、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干部的目标管理范围,与单位、个人工作紧密结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章责任体系1、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编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编办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2、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局)密切配合,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体系
3、文明创建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科(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内容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远规划、规章制度、整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指示,具体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着力提升机关干部素质、健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
(4)积极推进编办机关理论学习活动,着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完善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