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分管部领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部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关事宜协调,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三章当事人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领导小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