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例梅毒患者隐私权案的讨论注明:本文部分资料摘录自:Wang,Qian
ToWarnornottoWarn
—DoesPhysicianhaveaDutyorPrivilegetoDiscloseaPatient’sGeneticInformationtoRelatives
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
【案例】患者魏某,女性,28岁,因输卵管粘连入院,为求手术治疗入院,术前检查告知主管医师自己为梅毒患者,已正规治疗三年余,现病情已得到控制,希望主管医师不要告知其丈夫,主管医师答应其要求,术前抗体检查患者梅毒抗体阳性
术前谈话时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其丈夫谈话时未提及术前抗体状况
术后患者恢复顺利,出院时由其丈夫办理出院手续,领取出院诊断书时发现魏某为梅毒患者,质问医师为何术前向其隐瞒,回去后向魏某提出离婚
现魏某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
发现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医师是否有权或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
以上是某次研讨会上提供给学员讨论的案例
乍一看似乎比较简单,但静下心来,需要以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中心,考虑多方面问题
无独有偶,近期笔者遇到了一例真实案例,情形相似
记录如下:儿科某患儿因呼吸道感染入院,年龄1月龄,检查中发现梅毒1抗体阳性,但尚无阳性体征
医务人员考虑母婴传播可能,患儿母亲私下承认自己曾患梅毒,但请求不要告诉患儿父亲
就研讨会案例,本文以笔者观点,试从几个方面论述
法律上的隐私权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其他部分修改)虽然没有直接展现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