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应参照执行。1.3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涉及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1.4提倡并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采取高于本规定要求或本规定未涉及的通病防治措施大力支持施工企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法研究和推广。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组织实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定合同时,应将本《规定》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规定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需提供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2.5.1由各方责任主体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录A)2.5.2设计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录B)2.5.3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录C)2.5.4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D)3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施工单位3.1.1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1.2严格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3.1.3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1.4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3.1.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1.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3.2监理单位3.2.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3.2.2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监理。3.2.3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3.2.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4.1施工4.1.1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4.1.2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灰煤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砌筑时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宜为45d),存放时不得露天雨淋,且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状态下施工。4.1.3混凝土多孔砖应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为主骨料,其线性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45%。4.1.4框架填空墙砌至梁底150mm~200mm处即暂停砌筑,间隔10d以后,方可补砌;补砌时,应注意砂浆饱满,并对其双侧竖缝用砂浆嵌填密实。4.1.5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4.1.6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应在30d后抹灰。4.1.7内墙抹灰面及顶棚基层腻子应平顺、坚实、牢固。4.1.8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4.1.9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