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委托和组织实施部门;市监察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从驻本市保险公司选择2家定点保险公司,按险种确定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并签订定点保险协议
定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车辆保险第八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九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折扣率、自主选择险种、节约支出”的原则
第1页共3页第十条定点保险业务流程一、各单位根据确定的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到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二、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单位要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续保事宜,在该车保险到期前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由各单位保存,赔偿问题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
定点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