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为加速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大批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精神,现就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接收计划(一)接收计划纳入全军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总政治部根据全军干部编配和需求,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大军区级单位计划于上一年10月底前汇总,全军计划于上一年11月底前下发,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
各大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二)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
院校、科研机构、驻军以上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位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应单独报总部审批
(三)接收专业根据部队的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优先满足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和部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重点接收部队需求量大的武器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航空航天类等专业毕业生
(四)接收计划以充实基层为重点
(五)严格控制接收女生的数量
全军接收女生数量实行各大单位分类计划
各军区不超过本单位接收总数的5%,各军兵种不超过8%,各总部和其他大单位不超过10%
师以下作战部队原则上不得接收女生
二、标准条件(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学业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
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还应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