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国有资产管理试行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
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区国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财政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区人大监督;(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页共2页(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