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
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
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