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北政发〔2010〕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10〕6号文批准,现予公布,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凡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计算均适用于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征地统一产值标准执行。2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补偿标准执行。五、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附件: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3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标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31日印发───────────────────────────(共印80份)(网络传输)附件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区名称县(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补偿倍数平均补偿标准(元/亩)区域编号区域所在乡镇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分区域补偿倍数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市辖区16552134755Ⅰ1南康镇16302032600Ⅰ2营盘镇16302032600Ⅰ3兴港镇16302032600Ⅱ1平阳镇16502134650Ⅱ2银滩镇16702236740Ⅱ3侨港镇16702236740Ⅱ4福成镇16502033000Ⅲ1高德办16702236740Ⅲ2驿马办16902237180Ⅲ3地角办16702236740Ⅲ4涠洲镇16502134650合浦县15272030540Ⅰ1西场镇15002030000Ⅰ2乌家镇15002030000Ⅰ3星岛湖乡15302030600Ⅰ4石湾镇15302030600Ⅰ5常乐镇153020306004Ⅰ6曲樟乡14702029400Ⅰ7公馆镇15502031000Ⅰ8白沙镇15502031000Ⅰ9山口镇15502031000Ⅰ10沙田镇15002030000Ⅰ11闸口镇15302030600Ⅰ12石康镇15302030600Ⅰ13廉州镇16002032000Ⅰ14党江镇15002131500Ⅰ15沙岗镇15302030600注:征收基本农田按照一般农用地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