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
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第1页共14页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3
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