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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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对象(一)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二)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三)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三、保障类型及方式(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且已自行参第1页共5页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10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