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清理范围和时间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自1998年1月1日以来,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批转(转发)的白政发、白政办发文件以及各部门下发的文件
清理时间:2008年9月―2008年12月二、清理标准1998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认定失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制定发布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五)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六)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分工和期限这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
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先行清理,提出有效、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牵头提第1页共4页出清理意见
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后报区政府审定
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2008年9月底前摸清本部门现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