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县人事劳动仲裁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提XX县区人事劳动仲裁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法素质和业务技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明确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我县经济建设和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明确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和相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充分发挥人事劳动仲裁工作在促进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实施范围和基本条件(一)实施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入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截止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批准为参照管理的文件下发之日,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基本条件1.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编在职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三、组织实施第1页共3页(一)思想发动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明确参照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参照工作的思想认识,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公务员法》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二)职位设置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同时,根据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三)人员登记1.资格审查。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拟登记人员,按规定本人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张),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任职证明、加分的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给所在单位审核。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属于参照范围对象或者不符合参照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取消登记资格。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2.组织考试。经审查符合拟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命题、阅卷和具体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3.考察。按参照核定的编制限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员。对笔试入围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4.人员登记。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5.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第2页共3页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暂缓登记对象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6.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它原因不能登记的。四、人员分流(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