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
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1页共5页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