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保定市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1、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持有《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2、我公司原在册职工,退休后(有《退休证》)死亡的职工,持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前死亡的不享受);3、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持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4、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持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人民币3000元/人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履行程序:(一)申报审核审批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到退休前所在分子公司工会填写《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2、退休职工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分子公司计生、劳资部门审核;3、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审批;4、审批后,由分子公司计生干部到集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5、申报表由分子公司计生部门、集团计生办各存一份;奖金发放表由集团财务部、集团计生办各存一份
(二)公示经分子公司审核后,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情况进行公示5天
对收养子女的,不得公示收养关系
四、发放办法:1集团计生办在《独生子女证》上做发放记录
奖金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放
五、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或者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六、享受奖励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