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三)一、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万/人
保险费:元/每平方米二、保险期间投保并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三、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内,或在因本建筑工程的需要外出工作期间,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