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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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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或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1注:带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三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三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后,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并组织完成以下事项:(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务登记、统计并和大会见证人员一道共同做好选票统计工作;(三)维持会场秩序;(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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