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