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页共42页2022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页共42页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损坏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平安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环境爱护、公安、住房保障、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3页共42页第四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限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供水水量与水质并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推行分质分类供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及其它用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支配专项资金,保障供水用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城乡建设、环境爱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依法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第4页共42页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城市公共供水为主体,备用水源及其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