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鉴定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是,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委托方提出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1页共5页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