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北京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4月26日编制说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主编,具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和有关专家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一、二、三级检察院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我国检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考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开展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标准的内容
标准草案反复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三章:总则、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选址与建设用地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