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之年终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步骤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六个盲区发18001元比发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发54001元比发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发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发420001元比发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发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发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原来,年终奖7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会出现税前收入虽然增加,但税后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这就需要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合理安排金额,不要出现上述不公平的现象。节税技巧1、化整为零将年终奖金平摊到各月中发放,而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2、化零为整(或一分为二)将年终奖分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3、零头递延法一旦计算出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可以将奖金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4、奖金费用化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化整为零例: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3500=4000元,适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月应纳税额为4000*10%-105=295元。年末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54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其应纳税额=(4500-3500)*3%*12+36000*10%-105=3855元减少了315元。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不出现问题。化零为整例:小王月薪1万元、年终奖11万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11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及“9.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98000/12=8166.66元,应适用20%的征税率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2000*25%-1005)+年终奖税金(98000*20%-555)=21040,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法:110000/12=9166.66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缴税:110000*25%-1005=26495元。少纳税金26495-21040=5455元,节约了21%税金。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增加任何成本。零头递延法例:某员工年终奖为62000元,如果将8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54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商数为45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另外的8000元最多缴纳8000*20%-555=1045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634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62000*20%—555=11845元节约税金11845-6340=5505元这种方法解决了前两种方法税前多税后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