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养发[2010]123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