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X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1—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第1页共6页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