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委建筑市场管理意见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二条开发区、各镇、办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办发号《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十个不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区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杜绝无手续建设工程
第六条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
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严重者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质
第七条非本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区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八条在本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组建工程项目部,必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项目部注册备案后二年内不得变更注册隶属公司
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第1页共7页策缴纳配套费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落实确保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区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