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登记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王以燕1、刘少仁1、赵永辉1、孙化田2一、前言农药产品的杂质情况,特别是严格限制的相关有害杂质情况,是判定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会直接影响农药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而且可能会由于它们在毒理学、环境毒理学、植物毒理学、残留学等方面的原因,而对植物、人和动物、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农药产品中的杂质情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药登记注册时都严格相关杂质的管理
最近在我国医药行业上暴露的医药事故问题,也给农药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借鉴,要求进一步加强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的管理
二、农药登记中对杂质管理相关规定在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涉及产品中有关杂质管理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如下: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生产企业应从安全出发,严格限定相关杂质的含量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其中,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属于劣质农药
这就要求限制农药产品中的相关杂质,否则,相关企业应承担相2应的法律责任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也规定,对原药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中0
1%以上及微量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杂质名称、结构式、含量及必要的定性和定量方法
对制剂产品,也要规定相关重要杂质的名称、含量、检测方法
三、目前,农药登记审查在有害杂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在办理农药登记时仍不按规定申报产品化学资料,导致其未通过登记审查,或因瞒报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或在使用中出现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①已颁布的部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