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意见各县(市)工商局、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如何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免费事项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集贸市场管理费;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执照);4、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上述有关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积极为下岗职工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手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手续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四、具体程序第1页共3页1、市局统一印制《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经审查核准后享受优惠
2、持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初审,所长签署意见并在优惠证加盖所公章后交局财务科审查,财务科长签署意见,经局长核准,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局行政章到财务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免收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优惠政策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使用
如有发生经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