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所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所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三)本单位领导集体成员及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六)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会前协调
有关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确定,主要负责人认为条件成熟的,决定提交集体议论
(二)准备材料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上会材料
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讨论
(三)提前通知
讨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可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
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综合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