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表示街道;●100~199表示镇;●200~399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