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因此,全面认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有利于尽快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五大制度性缺失第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第二,没有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
我国现行法律中将账外暗中和明示入账作为回扣和折扣的本质区别并不恰当
竞争者并不一定都是单位,在实践中很多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根据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
所以,仅把账外暗中与否作为判断折扣和回扣的主要根据而无其他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许多表面上取得合法形式的所谓“折扣”又往往会产生与回扣同样的后果,对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妨碍
第三,没有对佣金规定适当的额度
佣金属于一种居间劳务报酬,从性质上说,只是一般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但如果它超出了劳务报酬的范围,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合理佣金应占劳务报酬的比率作出明确界定,这给假借佣金之名而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
第1页共3页第四,对附赠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