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路管理制度【标题】XX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XX省人大【颁布日期】19940929【实施日期】199409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交通【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规费征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全文【名称】XX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题注】(1994年9月2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1页共10页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构机,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