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教育学讲稿一、未检工作中的教育学背景及现实意义教育先于惩罚1730年,在罗马建立的圣•米歇尔教养院的大门上铭刻着这样的警句:“仅仅依靠惩罚来约束邪恶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劝善的戒律使其顿悟
”我国自古亦有“恤幼”思想
清朝末年,沈家本在关于《大清新刑律》编辑宗旨的奏折中曾指出:“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
”可见,东西方对于刑罚有限性的认识如出一辙,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予以宽大的司法理念更是一致认同,即都是以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的目标
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具体的差异,但在这一基本理念上却表现出一致性和共通性,而且这种一致性和共通性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贯彻教育先于惩罚的理念,在司法中应当对有罪错的少年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少年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着重多途径、多角度、多方式的教育,并通过重新整合犯有罪错少年的羞耻心,促使他们自新
第一,无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属于何种类型,都应以教育保护为依归
就是适用刑事处罚,也要在正确量刑的前提下使刑罚的教育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第二,在审判阶段,进行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的教育工作
庭前教育主要是通过阅卷,做好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及成长过程,掌握其心理状况,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对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消除其消极、戒备、恐惧或抵触等逆反心理,使其正确对待审判
法庭教育就是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目的是让其认识违法或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和对其实行惩罚的必要性,使他们悔罪伏法
庭后教育就是对已判刑罚的少年犯也要保持一定的关注,了解处罚效果和改造情况,与执行单位一起做好教育工作
对那些被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也要协助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建立帮教组织,制定帮教措施,定期进行回访考察;第三,教育内容应当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