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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教育学讲稿3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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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教育学讲稿一、未检工作中的教育学背景及现实意义教育先于惩罚1730年,在罗马建立的圣•米歇尔教养院的大门上铭刻着这样的警句:“仅仅依靠惩罚来约束邪恶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劝善的戒律使其顿悟。”我国自古亦有“恤幼”思想。清朝末年,沈家本在关于《大清新刑律》编辑宗旨的奏折中曾指出:“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可见,东西方对于刑罚有限性的认识如出一辙,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予以宽大的司法理念更是一致认同,即都是以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的目标。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具体的差异,但在这一基本理念上却表现出一致性和共通性,而且这种一致性和共通性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贯彻教育先于惩罚的理念,在司法中应当对有罪错的少年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少年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着重多途径、多角度、多方式的教育,并通过重新整合犯有罪错少年的羞耻心,促使他们自新。第一,无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属于何种类型,都应以教育保护为依归。就是适用刑事处罚,也要在正确量刑的前提下使刑罚的教育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第二,在审判阶段,进行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的教育工作。庭前教育主要是通过阅卷,做好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及成长过程,掌握其心理状况,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对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消除其消极、戒备、恐惧或抵触等逆反心理,使其正确对待审判。法庭教育就是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目的是让其认识违法或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和对其实行惩罚的必要性,使他们悔罪伏法。庭后教育就是对已判刑罚的少年犯也要保持一定的关注,了解处罚效果和改造情况,与执行单位一起做好教育工作。对那些被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也要协助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建立帮教组织,制定帮教措施,定期进行回访考察;第三,教育内容应当是多方面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指出:“(教育)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进行基本价值观念的教育,培养对孩子自身文化特性和模式、对孩子所居住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念、对与孩子自身不同文明、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使青少年的个性、才能、身心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发展”;“青少年应作为教育过程的积极而有效的参加者,而不仅是作为教育的对象”;“对青少年提供正面的情绪支持并避免精神方面的不适待遇”;“应让青少年及其家庭认识法律,知道他们的法定权利和责任以及普遍的价值体系”等等。在针对涉罪青少年的法律实践中,教育功能的意义也是显著的。尚秀云,中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她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数百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处少年犯880余人,其中有206人判处了非监禁刑。尚秀云从多年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实践中感受到,强化“庭审”的教育功能,对感化、挽救少年犯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显著效果。为此,她改变了以往只有审判长一人坐堂问案的简单做法,在少年法庭上特别设立了帮教席,把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老师、亲友请入法庭,与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共同施教。开庭前,她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挖掘出少年犯自身的“闪光点”,能打动他们心灵的“感化点”。一次,尚秀云审理了一个16岁少年盗窃案。这名少年因和母亲赌气,独自到城里打工,被老板扣了工钱并开除,一气之下,他撬了老板的保险柜,盗走钱款。开庭前,尚秀云做了周密的调查:这个少年的父母早已离异,在街道工厂干活的母亲,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盼望他早日自立。开庭时,尚秀云把这位母亲请进了法庭。当宣读完判决后,尚秀云忽然动情地对少年说:“你抬起头来,好好看看你的妈妈,再看看你妈妈那双手。”少年抬起头,看到监护席上的母亲时,他惊呆了:仅仅几个月时间,母亲的脸庞显得衰老而又苍白,双眼充满哀愁的泪水,那双温暖而柔软的手,却变得粗糙而干裂。这时,尚秀云对少年说:“你可知道,这几个月来,你母亲白天做工,晚上不顾劳累,出去捡废旧物品,卖给回收站。都是为了替你退赔赃款,减轻你的罪责。”尚秀云的话音未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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